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新能源汽车分会
工作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分会的名称是: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新能源汽车分会,英文名称:China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 New Energy Vehicle Branch
缩写:CADANEV。
第二条本分会隶属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是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分支机构,接受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管理。遵守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章程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本分会是由与汽车流通、新能源汽车制造,销售,售后服务等相关的企业社团及科研、教学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分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本行业、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协作,沟通信息,协调关系;树立行业信誉,推动汽车流通行业及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分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2号楼221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流通行业及新能源汽车制造方针、政策;
(二)组织会员对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理论、运营实践和运行环境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贸易政策和相关技术经济政策提供建议;
(三)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参与行业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的前期调研和论证;
(四)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自行组织行业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标准和规范;
(五)开展行业自律监管,维护行业经营秩序;受政府部门委托,实施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资格、资质的审查和监督。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先进典型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
(七)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承)办商品交易会、展览(销)会,组织企业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开发市场资源,参与相关市场的建设;
(八)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发布新能源汽车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为会员单位、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九)依照有关规定办好新能源汽车行业刊物,开展政策法规、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的咨询业务;
(十)组织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人才培训,举办行业技术交流和技术竞赛;
(十一) 组织境外考察学习,参与国际会议、国际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学术的合作与交流;
(十二)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需要指定代表参加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其他活动。
(二)凡依法成立的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的企业和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热心于发展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分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新能源汽车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
(四)在本分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热爱本分会从事的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分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分会隶属协会管辖,是独立运营机构,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本人申请,会员代表大会按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本分会设一名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本分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分会会长实行轮换制。任期1年,最多可连任两届。在卸任3年后具有重当选资格。副会长(单位、个人)、秘书长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分会由会长和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会长会议不定期举行,由会长召集。三名以上副会长联名要求召开会长会议的,会长必须召集会长会议。会长会议须有2/3人数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副会长/会长人数1/2同意的决议方可生效。一年内累计3次不参加会长会议的副会长/会长,视为自动放弃该职位,经常务理事会程序后,解除其副会长/会长职务。
第二十七条本分会没有法人资格。
第二十八条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当会长有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会长职责时,常务副会长有代行使会长职责的权利。
(四) 本分会设名誉会长1名。名誉会长对分会有指导的责任和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分会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人选的提名产生办法
(一)名誉会长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提名,会长会议按规定程序表决产生。
(二)分会第一届会长由上级协会提名。
(三)第二届起,名誉会长、现任会长、现任副会长、秘书长各有一票下任会长提名权。50%票同意者获得会长最终提名。
(四)提名人选交由常务理事会进行投票选举,得票最多且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形成有效的常务理事会决议所需票数者担任下届分会会长。投票结果需要上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五)会长就任期间必须做到一件或多件对分会或新能源汽车行业具有积极意义的实事,作为考核会长职能的依据。
(六)分会常务副会长由上级协会提名,常务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协会会费按照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会员代表通过,并由民政部批准的标准执行。
(二)本分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会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分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分行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草案经新能源汽车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通过后成为分会正式工作条例。